古羅馬人將誠信的概念引入法律體系,成為古羅馬法的法律原則。誠信原則既是實體法原則,也是程序法原則;這是私法和公法的原則。
擴展數據
在古羅馬國際法中,誠信原則是處理城邦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在國際關系中,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決定性因素是信仰。
信任表現為壹種值得信賴的關系(這種關系在城邦因其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而普及,對那些私人商人來說更直接);從相互信任的原因中,產生了客觀的誠信概念,即商業誠信,它是道德的,是商業世界的支柱;人們認為這種“誠實”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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