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程序如下:
1,核對身份證和畢業證,交省司法廳審核;
2、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
3、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4.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
5、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頒發司法部認可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7、根據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的書面通知要求,收取證書工本費;
8、根據省司法廳通知時限,停止受理資格申請;提交資格申請人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