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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考試資格證書

(1)擁護我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程序如下:

1,核對身份證和畢業證,交省司法廳審核;

2、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

3、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4.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

5、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頒發司法部認可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7、根據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的書面通知要求,收取證書工本費;

8、根據省司法廳通知時限,停止受理資格申請;提交資格申請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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