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