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介紹信?我沒聽說過這個,所以無法判斷。
第二,如果妳打錯了信,本身就是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時就是證據材料,也就是“作為證據材料的法律文書”。
第三,如果妳打對了,是律師或者律所的介紹信,那麽就不是法律文書。當它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時,它就是證據材料。
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