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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是法律文書還是證據材料?

首先給出兩個概念:1。法律文書: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2.證據材料:用於查明案件的依據。

壹、律師介紹信?我沒聽說過這個,所以無法判斷。

第二,如果妳打錯了信,本身就是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時就是證據材料,也就是“作為證據材料的法律文書”。

第三,如果妳打對了,是律師或者律所的介紹信,那麽就不是法律文書。當它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時,它就是證據材料。

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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