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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將不利於委托人的陳述作為證據?

壹般來說,蔣先生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對委托人所說的話負有保密的義務。辯護律師有權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這壹表述將辯護律師在其保守性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規定為壹項權利。眾所周知,權利是否行使取決於個人的意願,也就是說,如果保密是壹種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行使保密權,也可以放棄保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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