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二十人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設立分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所在市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在期限屆滿前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該律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兩年內,該律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