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郵件中寄遞或者夾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寄遞的物品;(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五)易腐物品;(6)各種活動物;(7)各種貨幣;(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