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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托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壹百二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壹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