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四十六條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獲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