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法定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