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不去學校安排的地方,實習無法完成,學校有權不發畢業證。組織安排學生實習,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工作環境。壹年級學生不得安排到企業等單位實習。同時,每天不得安排學生實習超過8小時。此外,實習單位應當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制定和調整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在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特殊教育學校(班)的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高於普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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