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脅迫、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