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