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
1,這個問題是壹個“契約關系”。合同關系的前提是雙方自願將子女送進民辦私立學校,形成這樣的合同關系。只要本合同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2.回顧我國法律,所謂“義務教育完全免費”是針對公立學校提出的,意在約束公立教育主體與公民的關系,而非私立民辦教育主體與契約相對人的關系。因此,送孩子去私立學校應該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
3.私立學校的學生並沒有放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壹旦他們從私立學校輟學或轉到公立學校,他們仍然享受義務教育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