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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清算財產歸屬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歸投資者所有。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對其投入的資產不再擁有產權和處置權。剩余財產的處置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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