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第405條,即“抵押不打破租賃”,是指出租人出租財產並轉移占有時,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的影響。要準確理解這壹規則,需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承租人必須已經占有了租賃物。第二,後壹種抵押必須已經成立。第三,所謂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壹方面是指抵押權的設立不影響原租賃關系的存在,承租人仍可基於租賃合同繼續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另壹方面是指在實現抵押時,只要租賃合同仍在合同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財產(也是租賃財產)的受讓人仍然有效,受讓人以租賃權的負擔取得抵押財產。第四,在租賃後抵押的情況下,權利順序為:轉移占有的租賃權、設定抵押權、未轉移占有的租賃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5條。抵押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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