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民法典中關於誹謗的條款

民法典中關於誹謗的條款

法律分析:“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制造虛假事實。誹謗罪除了捏造事實外,還應傳播捏造的事實,包括口頭和書面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和散布的行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實,與個別親友私下交談,如果沒有散布,或者散布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則不構成本罪。這個罪是故意犯罪,誹謗罪也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根據該款規定,構成侮辱誹謗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上一篇:眉山永益法律怎麽樣?
  • 下一篇:《民事訴訟法》作者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