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的溯及力壹般是指新法頒布後,對舊行為仍有適用效力的情形。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