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二條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這壹規定可以看做:第壹,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括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第二,我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主體,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第三,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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