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認可的最高利率為年利率2%和24%。民間借貸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進行融資的行為。根據《民法合同法》(65438年6月+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第68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訴請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壹般來說,維持不超過24%的貸款利息;超過24%不足36%的利息視為自然債務,給了也不用還,也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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