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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成立嗎?

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因(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人為行為和自然事件。

人的行為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自主成立”的行為,因此所成立的法律關系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結婚、簽訂合同)。非法律行為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只要當事人做了某件事或者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根據法律就會發生相應的後果(如侵權、不當得利等。).

自然事件可以分為狀態和事件。狀態壹般主要與時間有關(合同到期、訴訟時效到期、成年)。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地震和海嘯)和社會事件(死亡、失蹤、政變、戰爭)。

上述列表中,只有法律行為屬於當事人自主成立民事法律關系的情形,其他均為當事人意願甚至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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