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屬地管轄權的例外;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5.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