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不屬於詐騙罪。民事欺詐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通過欺騙、哄騙、引誘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人有利的事情,以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非法獲利”;另壹方面,欺詐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完全沒有承擔義務的動機,只是企圖捏造事實迷惑被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並非法占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