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送達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 *代為送達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上一篇:民法刑法都有規定的地方,以哪個為基準?
  • 下一篇:擔保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