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事業、有壹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作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