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