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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刑法是如何規定刺人的刑罰的?

明代關於刑訊的法律與宋元時期相似,但適用範圍更窄。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起義軍的家屬和部分必須紋身的犯人都要紋身,其他犯人都不再使用宋朝的紋身方法。另外,對於小偷,初犯要在右前臂刺上“偷”字,二犯要刺左前臂,三犯要吊死。大白天搶別人財物的,要在右前臂紋上“搶”字。如果再次犯搶劫罪,會照常紋在右前臂上。在明代刑法中,對避刺和補刺的情形也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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