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案件有兩種,壹種是作為判案依據的典型案件,壹種是單壹案件。明初不是單獨使用,而是“以類附法”明成化以後,用例之風開始蔓延。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對《討刑條例》進行了修訂,使之成為正式的法律,於是開始出現了法與例並行的局面。萬歷年間,法條與判例匯編成壹冊,以法條為主文,以判例為註,稱為《大明法紀匯編》,開創了法條與判例匯編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