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八條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需要的,可以在票據憑證上附貼不幹膠票據。
粘單上的第壹聯旅客應在匯票和粘單的聯次處簽名。
第二十九條背書由背書人簽名,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匯票背書轉讓或者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