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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和標準可以在法院訴訟中參考?

人民法院審理所依據的《法》,與哪家出版社出版《法》無關。關鍵在於“法”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引用,而不在於出版社的規格或標準有多高。& amp#8194;最高法《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1第四條規定:“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2.第六條規定:“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以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裁判依據。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只能作為論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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