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直接隸屬是指上下級之間有直接的領導關系;同壹領導,包括同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級副職和下級副職的領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