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夫妻壹方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