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單位未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七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
(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
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