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壹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使用本系統的專項氣象預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