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和指導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全區法律援助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範;負責受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案件的組織實施;接受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指派監督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組織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