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原則上按計算年限計算,而不是按入職日期計算,員工在同壹或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屬於累計工作年限。累計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10到20年,年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假15天。
法律客觀性: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