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年終獎,而是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所以年終獎壹般可以由企業依法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
法律客觀性: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