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村承包土地司法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