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占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 _;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 _;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_。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以內_四人農戶100以內_五人農戶110以內_以上;6人及以上的農戶在125_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 _;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地方,每檔最多可增加35_。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遷面積超過用地指標20_以上的,可放寬壹個檔次的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