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房屋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維修管理,或者使用人有妨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維修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所以沒必要拆危房。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直轄市、市、鎮,下同)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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