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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農村的村規民約

法律分析: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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