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四百六十二條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