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條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壹定的匯票權利。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