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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拆除承重墻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禁止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變建築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暫停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並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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