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等引導性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