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指導輪作休耕,提高土壤肥力,維護排灌設施,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
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