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血、口供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
第二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