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緊急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違規操作,拒不改正,電動車上電梯引發火災。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和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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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設定的三年過渡期於2021、10、31結束,超標自行車自11起上路,並依法予以扣留處罰。
而且,方案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本市現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作用,以“以舊換新”為主渠道,以“回收拆解”為補充路徑,引導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結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更換為合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