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駁回法院訴訟文書實際上是被告放棄了應訴權利,喪失了實體權益。如果妳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任何意見,駁回判決除了可能會拖延時間外,沒有任何實際用處。如果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只能繼續申請再審和上訴。隨著未來立法的完善,將建立更有效的機制來處理當事人拒絕訴訟文書的行為,以這種消極的方式大做文章就更不合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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