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追訴期限為兩年。公安機關對賣淫者進行處罰時,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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